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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2022-06-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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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明确“统一认识,提高站位”“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加强统筹,做好协调”四方面要求,做好环评服务,提升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要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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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摸清底数,参照“三本台账”内容和格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重大投资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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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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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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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库,发挥部、省级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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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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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积极开展环评审批方式改革试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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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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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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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应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和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做重点分析。严格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避免出现遗漏主要风险源或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防范重大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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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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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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